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SM-114-台上-436-20250115-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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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吳榮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47 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0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 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對上訴人吳榮達犯(行為時 )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3年8月之量刑部分,駁回 上訴人針對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 認定之量刑依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 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 令情形存在。本件上訴意旨,僅泛以「上訴人年紀已67歲,且尚 需照顧年邁雙親及女兒,懇請念及上訴人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良好,給予較寬容之量刑」等語為其理由,然於原判決如何違 背法令並無一語具體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而本院為法律審且本件係程序判決,上訴人請求本院就量刑給予 較寬容之判決,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