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SM-114-台上-459-20250121-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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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DONG XUAN DAT(童春達)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99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88號、113年 度偵字第43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DONG XUAN DAT(童春達)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 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出具「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 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另具狀補陳」,迄今逾期 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