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SM-114-台上-467-20250205-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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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李奎潤(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828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819、5091 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李奎潤(已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死亡)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113年1 1月29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刑事被告於提起第 三審上訴後死亡,第三審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5款、第 39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就被告死亡之事實依職權加以調查,據 以諭知不受理判決者,必以有合法之上訴為前提,如為不合法之 上訴,即無庸為其他程序或實體事項之審理,亦即不能逕將第二 審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本件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 三審上訴,但其上訴未敘述上訴之理由,於法未合,依前述說明 ,即無庸為其他程序或實體事項之審理,應逕以其上訴不合法, 予以駁回,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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