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SM-114-台上-505-2025030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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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林志華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3年10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39號,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764、38215、39377號 ,111年度偵字第17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林志華有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 行明確,因而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論處上訴人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刑(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則以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經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前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與 本案妨害自由案件,無論犯罪目的、行為、態樣及情節均不相同,且前案犯罪時間距今已逾10年以上,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人身自由將遭受過苛之侵害,原判決未考量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僅因上訴人執行6年4月之長期有期徒刑,未能取得教訓,逕認上訴人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與前揭解釋文義有違,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四、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其解釋文及理由書,係指構 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酌量減輕其刑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累犯規定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非一律加重其最低本刑等旨。又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為本院統一之見解。事實審法院於檢察官主張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倘已就個案犯罪情節,具體審酌被告一切情狀暨所應負擔之罪責,經裁量結果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而無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者,即與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無違,自不得執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本件檢察官以111年度蒞字第672號補充理由書,記載上訴人構成累犯及應予加重其刑之理由,並提出上訴人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疑似累犯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79號刑事判決、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刑事判決、原審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07、1910號刑事判決、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刑事判決等為據(見第一審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18號卷三第257至263、345至394頁)。原審民國113年10月8日審判期日,於科刑資料調查時,檢察官、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對於前述證明資料,均表示:「沒有意見」。於科刑範圍辯論時,檢察官及上訴人原審辯護人亦就上訴人本案應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為辯論,有原審審判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149、152頁)。原判決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說明上訴人前案執行完畢後,未能記取教訓,嗣約2年6月即再犯本案嚴重侵害人身自由(即將告訴人吳松澔關狗籠,拘禁約48小時)之犯罪情節,足見前案刑罰並未產生預期嚇阻或教化效果,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具特別惡性,認第一審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濫用裁量權限等語(見原判決第2頁第5列至第26列、第3頁第30列至第4頁第8列),既係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權,且無罪刑不相當之情,自難指原判決此部分有違反前述解釋意旨之違誤。上訴意旨對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事項,任意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 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