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SM-114-台上-537-20250213-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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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AB000-A113015C(人別資料及住所均詳卷) (在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 度侵上訴字第8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 字第65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AB000-A113015C(姓名詳卷)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提起 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