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SM-114-台上-557-2025031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張咸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20 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83、1941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審及第一審關於罪刑部分之判決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 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7條,於第三審之審判亦有準用; 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 8條第3款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 決。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張咸慶共同犯製造第二級 毒品未遂罪刑並諭知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 第三審上訴。嗣上訴人於113年12月19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 本院將原審及第一審關於罪刑(不包括沒收)部分之判決均撤銷 ,另諭知此部分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 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