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SM-114-台上-630-2025022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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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BUDIYANTO HIE(中文名:許文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9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04、7093、7107、7252 、7839、8754、10232、11283、16881、1706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 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查: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BUDIYANTO HIE(中文名:許 文誠)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幫助洗錢罪刑(一行為觸犯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理由欄敘明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前某時許,以每日2千元之報酬,將其申辦之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暱稱「Surprise」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詐騙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該等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本質、來源及去向而洗錢犯行之得心證理由。 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 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再: ㈠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業以上訴人本件犯罪責任為基礎,依112年6月16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並對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加以審酌,且所量處之刑,並未逾法定刑度,亦無濫用量刑職權,尚難率指為違法。 ㈡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 當者,得宣告緩刑,固為刑法第74條第1項所明定;然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此係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尚不得以原判決未諭知緩刑,即率指為違法。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 於其得上訴第三審之幫助洗錢罪名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泛稱:上訴人為單親家庭,因先前家中失火而向公司借錢,無法負擔原判決所處刑責及罰金,如被關不僅穩定的工作沒了,幫忙照顧小孩的同居人也會走掉而家庭破碎,經此教訓,已知錯、不會再犯,請減輕上訴人刑責或給予緩刑等語,僅就原審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其得上訴第三審之幫助洗錢罪名 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㈠上訴人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名(按:第一審就此部分亦為有罪判決),屬刑事 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縱該罪名與幫助洗錢罪名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關係而為裁判上一罪;但上訴人對幫助洗錢罪名部分之上訴 ,既屬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對於幫助詐欺取財罪名 部分,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而為實體上審判。上訴人對原 判決關於其幫助詐欺取財罪名部分之上訴亦不合法,併予以駁回 。㈡本院為法律審,既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所請諭知緩刑不予 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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