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SM-114-台上-722-2025022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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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NGUYEN DINH TUNG(中文名:阮廷松)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20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42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第一審認定,上訴人NGUYEN DINH TUNG(中文名:阮廷松)有第一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於民國113年5月初某日某時,加入綽號「大哥」等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而與「大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詐騙第一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匯款後,再由「大哥」指示上訴人持提款卡提款轉交予「大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達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而洗錢等犯行,因而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其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3罪(俱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另為沒收之宣告。上訴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其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後,維持第一審上開量刑結果,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量刑依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詳實交待犯案過程,但因非 我國公民,不諳我國法律,且係透過通譯轉述,難免有誤,上訴人最初只是表示不知行為已觸法,並非否認犯罪,原判決竟認上訴人未自白犯罪,實有未洽,另原審僅詢問上訴人是否有意願繳交犯罪所得,並未告知相關減刑規定,致使上訴人錯失減刑之良機,難認於法無違等語。 惟查:上訴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分 別於113年7月31日制定、修正公布,除部分條文外均於同年8月2日施行,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上開規定所謂之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亦即自白之內容,應有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方屬相當,並以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其適用。原判決已詳細說明:上訴人迭自警詢、偵查、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期間均僅坦承受僱前去拿取提款卡,再去提款機提領款項後放在指定地點,其替別人工作,領取每日新臺幣2千元之報酬等情,而否認係詐欺及洗錢所得款項,並未自白詐欺、洗錢犯行,不符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減輕其刑要件,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等旨(見原判決第2至3頁)。且依卷內資料,上訴人於第一審時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明確為否認之表示(見第一審卷第58頁),難謂僅係對於我國法律不了解之供述或有何誤譯之情事。原判決以上訴人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與上揭規定未合,核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又依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上訴人並未自首,自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洗錢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繳交犯罪所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是原審有無告知繳交犯罪所得相關之減刑規定,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 綜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 背法令之情形,徒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之首揭規定,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