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SM-114-台上-796-2025020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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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何鈺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 第70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1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 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上 訴人何鈺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維持第 一審判決關於論以未經許可寄藏非制式手槍罪所處刑部分之判決 ,雖提起第三審上訴,然其所繕具之「刑事聲明上訴狀」、「陳 報表」及「刑事上訴狀」,均僅陳明其就另起意傷害犯行部分, 擬待與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業據原審以法律上不應 准許為由裁定駁回確定),未提及如何不服原審關於此部分判決 之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敘,依前開規定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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