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SM-114-台上-848-20250220-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范世旻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14年1月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24號,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117、3373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范世旻有如第一審判決引 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以及所犯罪名,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一部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述第一審判決所為量刑,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之理由。 三、本件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 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與法律規定得為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則上訴人請本院從輕量刑, 即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