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等罪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SM-114-台上-932-20250313-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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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江文輝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強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1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082號,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77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得上訴第三審(即加重強盜)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江文輝犯攜帶兇器踰越窗戶侵入住宅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7年6月之量刑部分,駁回上訴人針對第一審判決此部分之量刑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量刑依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此部分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以:  ㈠上訴人並未攜帶兇器入內,因該菜刀係在告訴人江正義家中 臨時起意取得,況告訴人頸部所受之傷痕為擦傷而非刀傷,可見上訴人並無攜帶兇器行兇;又當時上訴人僅以徒手方式翻窗進入,亦未破壞告訴人住處鐵窗及大門,故不該當攜帶兇器及踰越窗戶之加重強盜要件,僅應成立刑法第328條之普通強盜罪,原判決論處攜帶兇器踰越窗戶之加重強盜,自有違誤。又上訴人所犯強盜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而非論以數罪。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之論罪,應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㈡上訴人已認罪並深感悔悟坦承犯行,還原本件犯罪事實,請 重新審酌以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 三、惟查: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修法理由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而原審已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確認上訴人係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原判決亦因此說明,原審審理範圍僅及於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部分,不及其他(第一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等部分)等旨;是以上訴意旨若就其他犯罪部分(所犯罪名、罪數及犯罪事實)所為指摘,自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本件上訴意旨㈠主張伊並未攜帶兇器踰越窗戶之加重強盜,故只成立普通強盜,及所犯之強盜、恐嚇危害安全罪,為一行為觸犯該2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等情,係以其犯罪事實及該犯罪行為成立普通強盜或加重強盜罪,及應論處一罪或數罪而為辯解,均屬論罪之範疇,並不在原審之審判範圍。是核其此部分之上訴意旨,係就不在原審審判範圍之事項為指摘,顯非屬合法之上訴理由。  ㈡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如 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於量刑時,已依上揭規定,認第一審審酌上訴人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為滿足己慾,以強盜他人財物之方式牟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危害治安,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案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及其於原審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上訴人所犯加重強盜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無不合,乃予維持。經核原審對於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上訴意旨雖以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 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以自己說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綜上,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再本院為法律審且本件係程序判決,則其上訴意旨請求重新從輕量刑部分,本院尚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貳、不得上訴第三審(即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原判決關於維持第一審判處上訴人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刑 ,而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部分,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上訴人併就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非法律上所許可,其對於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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