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SM-114-台上-96-2025011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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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林義豐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960號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048、3401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為兩事。如上訴理由書狀非以判決違法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第三審之程式即有欠缺,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林義豐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明 確,因而論處上訴人如其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及相關沒收(追徵、銷燬)。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則以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經審理結果,乃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判決,改判如其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原判決並未說明其遞減及量定之主刑種類為何,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㈡依原判決審酌上訴人獲利有限、購毒者與上訴人為朋友關係,係吸毒友儕間牟取小利互通有無等,應係以有期徒刑10年以上15年以下遞減,先減刑2分之1,其刑度區間為「5年以上7年6月以下」,再遞減3分之2,刑度區間為「1年8月以上2年6月以下」,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各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共3罪)、2年8月(共7罪),皆超過上開區間;且既審酌對上訴人有利事實,卻又量處較上開區間更重之刑,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之違法。㈢原判決量處過高宣告刑既有違法之情,則執行刑應依法審酌降低,而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責任遞減原則等語。 四、按刑法第66條、67條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 分之1,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有期徒刑之減輕,應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於減輕之最高度與最低度範圍內,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之量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如其裁量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自無違法可指。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考量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行為人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情,為綜合判斷。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認定上訴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上訴人有前開減刑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經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對上訴人各犯行量定刑罰及定其應執行刑之論據(見原判決第3頁第28列至第4頁第10列)。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所定執行刑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原判決雖未載敘係選科法定刑之有期徒刑,然依原判決遞減其刑後,在處斷刑範圍量定宣告刑,已可確知,難謂有理由不備。上訴意旨㈠至㈢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事項,徒憑己意,指為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 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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