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SM-114-台抗-11-20250220-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鄭堅鐸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0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更審裁定(113年度侵聲再更一 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鄭堅鐸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45號判處罪刑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意旨如其理由二所載。惟查,①原確定判決對於抗告人辯稱證人即被害人A女、A女之母親B女(以上2人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原卷)所證均為誣告之不實指證云云,何以不足採,已詳為說明,抗告人本件聲請再審並未提出所指證人證言為虛偽之確定判決,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明,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聲請再審之要件。②原確定判決依憑案內資料,已說明其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之理由,並敘明本案無生物跡證(指未在A女身上採集到抗告人之DNA)或(A女)診斷證明書,何以無悖於常理而不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及抗告人遭毆打之診斷證明書、A女曾否上網援交,何以無從作為有利抗告人,或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必然關連性等旨甚詳。抗告意旨雖以其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或被警方拘捕作為不在場證明,然前揭時間均非原確定判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犯案期間。至於抗告人另主張中央教會林信成牧師有為其送飯,可證明其在放羊,並不在場云云,然無論林牧師有無為其送餐,衡情並非全天候待在抗告人身旁,而原確定判決認定3次犯罪事實,橫跨期間甚久,最後1次犯案時間更非用餐時段,況原審詢問抗告人有關該證人可證明其何時不在場時,抗告人則稱其記不起來,因認該資料尚不足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而無調查之必要。③聲請意旨主張原確定判決案件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此屬得否非常上訴之問題,亦與再審程序無關,自非適法。因認抗告人聲請本件再審所舉之事由,無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均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雖謂:本案伊係在無證據及DNA資料下被羅織罪名 ,誤認伊有性侵A女,原確定判決不採信伊之陳述,且據以認定伊犯罪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等均屬虛偽,原裁定顯有不當云云,惟並未具體指明原裁定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無非置原裁定之論斷於不顧,或空言原確定判決所憑之證言或鑑定等均為虛偽,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