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楊塏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SM-114-台抗-113-20250107-2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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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13號 再 抗告 人 楊塏頡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1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塏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再抗告理由。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楊塏頡因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駁回其抗告之裁定, 提起再抗告,並未敘述理由(敘明理由後補),原審法院未依刑 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