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SM-114-台抗-153-20250109-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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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53號 再 抗告 人 高培勝 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20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 告。本件再抗告人高培勝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 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自不得提起再抗告,其提起再抗告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