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SM-114-台抗-154-20250115-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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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徐紹緯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1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13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定,即屬確定,對於終審法 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徐紹緯因加重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3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130號裁定,認其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即告確定。其復提起本件抗告,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