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SM-114-台抗-156-20250109-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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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56號 抗 告 人 劉毓嘉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49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 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劉毓嘉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 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認其抗告無理由,予 以駁回。其復出具「刑事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為 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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