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SM-114-台抗-16-2025021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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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6號 再 抗告 人 吳亮君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 13年度抗字第233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㈠再抗告人吳亮君於聲請再審時,並未敘 明所聲請再審之案號,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或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且未敘明聲請再審之具體事由。經第一審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再抗告人,惟再抗告人仍未遵期補正。第一審裁定因認本件聲請再審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再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於法無違。㈡再抗告人於原審雖提出第一審法院92年度少連訴字第17號判決影本,作為其抗告之依據;惟該案之確定判決應為原審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82號判決,而非再抗告人所提出之前述第一審判決,應駁回其抗告等語。 二、經核原裁定之論斷、說明,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僅主 張前述第一審判決之採證、認事有所違誤,並列舉其不服判決之理由及所憑論據;惟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竟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且再抗告人既未依第一審裁定按期補正聲請再審之案號、原判決之繕本、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再審之理由及證據,於第一審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已非抗告或再抗告程序所得補正。再抗告意旨未見及此,仍執前述第一審判決而為事實上之爭辯,應認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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