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SM-114-台抗-168-20250220-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68號 抗 告 人 梁耀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 聲再字第1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者,不 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3項定有明文。而此「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之禁止,係指「同一事實原因」之謂,此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所提證據(含證據方法及證據資料),與前經實體裁定駁回之聲請是否一致加以判斷,實質相同之事由與證據,不因聲請意旨以不同之說詞或論點而為,即謂並非同一事實原因。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梁耀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論處抗告人共同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刑確定,抗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聲請再審。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指稱:抗告人於民國105年9月24日警詢時,即供出其所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來源共犯黃偉銘。嗣黃偉銘因此經查獲,並經判處罪刑確定,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惟抗告人先前曾以與本件再審聲請意旨同一事實之原因,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8號裁定實質審酌,認抗告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再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08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抗告人仍以與前述聲請再審意旨相同之同一原因,更為聲請再審,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規定,應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謂:本件抗告人已提出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 3號判決理由,作為本件聲請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與前次聲請再審之證據方法不同,並非同一原因。原裁定率予駁回再審聲請,於法不合云云。 四、經查:抗告意旨所指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理由 關於認定抗告人適用自首規定之論敘說明,洵非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況自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同,縱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並非必然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抗告意旨仍持陳詞,泛言指摘:抗告人供出黃偉銘共同販賣愷他命,並因而查獲,符合聲請再審規定云云,係對原裁定已明白論述之事項,再事爭執,並未體指摘原裁定認抗告人以同一原因重行聲請再審所為之論敘說明,有何違法、不當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