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罪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SM-114-台抗-172-20250212-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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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72號 抗 告 人 趙子穩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3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2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3項並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準此,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經調查斟酌者,即非新事實或新證據。又聲請再審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自未具備上開要件,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至於聲請再審的理由,如僅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的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而原審法院即使審酌上開證據,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聲請再審之要件。又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謂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上開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同法第420條第2項亦有明文。因此,當事人若以上開條款所示之事由聲請再審,須提出原確定判決所憑證物已經證明為偽造、變造或原確定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之確定判決,或其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所致之相關證據,始符合該條款所規定之要件,而得以據為聲請再審之適法事由。 二、本件原審於聽取抗告人趙子穩意見後,認抗告人雖對於原審 法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主張原確定判決未調查斟酌證人證言、員警職務報告書、對話錄音譯文、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資料查詢等資料,全係偽造不實、本案應有自首之適用、未斟酌刑事鑑定報告之意見,暨監察院函文,據此為新證據,對照所提出原確定判決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2、6款規定聲請再審。惟原確定判決已詳為說明係綜合抗告人之自白,證人朱春玫(抗告人配偶)、林重志(被害人林俊廷胞弟)及警員、記者(姓名詳原確定判決)等之證述,及鑫運通租車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扣案槍枝、子彈照片、搜索照片、現場逮捕畫面、手槍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附鑑定報告書等證據資料相互勾稽,足認抗告人有殺人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證據取捨理由;並敘明抗告人未提出另案確定判決認定原確定判決所憑證言、證物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之證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據供原審參酌,單依抗告人片面主張原確定判決所憑之證言、證物為偽造、變造、虛偽,不能認係「已經證明」;復敘明原確定判決已於判決理由肆、四、詳加說明「本案無自首規定之適用」;復載明原確定判決於理由欄肆、三、㈠至㈢詳予敘明,原確定判決係根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依其精神醫學之特別知識經驗所實施鑑定並依法陳述之判斷意見,綜合該鑑定結論與案內相關證據資料相互利用而為整體評價,認定抗告人行為時未因憂鬱等病症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已依卷證資料逐一剖析論述其理由及所憑;復載敘民國113年6月12日監察院函文並非認定原確定判決確有抗告人所述之陳情內容,亦無證實抗告人有自首之情事。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所主張,均係就原確定判決已調查並經審酌之證據再行爭執。又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之主張及聲請再行調查證據經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結果,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而使抗告人能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之罪名。綜上,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2、6款所定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本件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旨。經核原裁定業已詳敘駁回再審聲請之依據及理由,於法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置原裁定論斷於不顧,就原裁定已為論駁之事項, 任憑己意,再事爭辯,及對於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等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重為與再審無關事項任意指摘,應認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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