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SM-114-台抗-225-20250212-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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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25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0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69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如認其所犯各罪應定執行刑、更定其刑或認法院所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當而應重新定刑,檢察官卻未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受刑人僅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於遭拒時方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粟振庭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 件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3141號執行在案(下稱本案執行案件)。㈠抗告人以本案執行案件與其另案所犯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356號等案件(下稱另案執行案件),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檢察官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由,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惟抗告人未提出其促請檢察官聲請定刑遭拒之資料供參,原審就本案執行案件是否曾經定刑一節,去電詢問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基隆地檢署,均回復以抗告人未曾請求合併定刑等語。則抗告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逕以檢察官未就本案執行案件與另案執行案件合併定刑聲明異議,於法未合。㈡抗告人另以本案執行案件經檢察官於「執行命令」未記載為累犯為由聲明異議。惟抗告人提出之執行命令實為執行傳票,係通知其應按時報到,並攜帶應沒收之偽造印章辦理沒收程序等事宜,且經原審就本案執行案件之執行指揮書上累犯 記載情形電詢基隆地檢署,該署書記官回復以:抗告人尚未 報到,本案執行案件未開始執行,未製作執行指揮書等語。本案執行案件既尚未開始執行,自無從審核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無違法、不當之情。抗告人以執行傳票未記載累犯一節,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亦無足採。從而,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等旨。經核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以: ㈠抗告人提出原審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以該裁定附表一編號1、2、3至7所示案件分別為第1、2、3案,及該裁定附表二編號1至4、5至11所示案件分別為第4、5案;又依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69號、113年度審易字第784號判決為第6、7、9案,本案執行案件則為第8案。主張第2案已於民國95年8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則抗告人逾5年之111年1月11日始犯第8案,應不構成累犯。且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就第1至7、9案均以其為初犯起訴,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卻於第8案以其為累犯起訴,歷審判決未予更正仍為相同之認定,於法未合。㈡抗告人就本案執行案件與另案執行案件請基隆地檢署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刑,經該署於113年12月25日以基檢嘉丙113執聲他890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基隆地檢署函)否准,說明欄並記載「二、另查受刑人粟振庭尚有後案,本件暫不定刑,併予敘明」等語,駁回其定執行刑之聲請等語。 四、惟查: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 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抗告意旨所指抗告人就本案執行案件不應構成累犯一節,係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之確定裁判本身加以爭執,並未就檢察官對抗告人所犯罪刑之指揮執行及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為具體指摘,依前開說明,尚難憑以認定原裁定為違法或不當。至抗告人於原審裁定後,始提出基隆地檢署函,此部分並非其向原審聲明異議所提出之事證,自不得於抗告程序執以指摘原裁定違誤。依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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