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再抗告案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SM-114-台抗-237-2025021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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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37號 再 抗告 人 張慶輝 上列再抗告人因傷害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66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 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張慶輝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 。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認其抗告不合法, 予以駁回。其復出具「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 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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