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SM-114-台抗-244-2025021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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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抗 告 人 黃允鴻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0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抗告人黃允鴻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6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 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30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 後,復具「刑事抗告理由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 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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