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再抗告案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SM-114-台抗-245-20250219-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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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45號 再 抗告 人 張威欽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0月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61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張威欽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主辦)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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