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SM-114-台抗-247-20250212-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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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47號 再 抗告 人 鄭盛文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 字第233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鄭盛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17號裁 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335號裁定駁回其抗 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依前開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