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SM-114-台抗-311-20250219-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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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311號 抗 告 人 李俊發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 聲字第25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李俊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下稱合併定刑裁定),於同年7月14日送達於抗告人當時所在之○○○○○○○○○○,經抗告人本人簽收。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後,本院於109年8月26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26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抗告人又於113年10月23日提出「刑事另提抗告狀」對合併定刑裁定提起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本次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下稱本次裁定)。於法尚無不合。 二、抗告人於113年12月26日簽收本次裁定後,同年月30日提出 「刑事抗告狀」,以原審法院合併定刑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高,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等語,指摘本次裁定違法不當,依上述說明,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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