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SM-114-台抗-340-20250305-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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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羅章菘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 12月31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588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而非徒就卷內業已存在之資料,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如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予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羅章菘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原審 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3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17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如原裁定理由一所載,且提出所示之證據(聲證1至9),欲證明證人陳芃棣之證言為偽證,抗告人係遭陳芃棣構陷,並因所提聲請調查證據狀記載之電話號碼有誤,致原判決調查證據之內容有重大錯誤,均足以動搖原判決論罪之結果,據為新事實、新證據等語。經查:原判決依憑抗告人部分不利於己之供述、證人李俊成、賴通順、賴俊祥之證言,卷附藍英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與展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展沛公司)合作契約、相關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等案內證據資料,認定抗告人確有加重詐欺各犯行明確,論以所示罪刑,業已敘明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抗告人否認犯罪之辯詞認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指駁明確。並對再審意旨逐一載明:㈠所舉陳芃棣於第一審之證言,於原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於卷內,業經原判決調查、斟酌,抗告人並未提出可資證明所憑之陳芃棣不利證言屬虛偽之確定判決,亦未提出替代確定判決之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且相當於確定判決證明力之證據資料,僅憑事後陳芃棣之自白錄音(聲證2),主張原判決所憑之陳芃棣證詞為虛偽,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再審要件不合。㈡所提永豐商業銀行民國113年4月23日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4月17日函,於原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於卷內,並經原判決調查、審酌,況依上開函文所載內容,或已記明展沛公司專供驗證動態密碼使用之正確電話號碼,或說明展沛公司係使用交易認證碼(自行設定之固定6位數字密碼)而未使用OTP功能,並無抗告人所指因誤載電話號碼致調查證據結果發生重大錯誤之情形,自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不具新規性及確實性等各情。是以,原審以聲請意旨所指各節,或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或係就卷內已存在並經審酌之證據,為相異評價,及對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均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不具新事實、新證據要件等各情,業經調卷審認,並記明其判斷理由,乃認本件聲請再審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並說明因本件聲請再審顯無理由,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之規定通知抗告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經核尚無違誤。 三、經查,依狀載所指,所執陳芃棣與抗告人之通話錄音及譯文 (即聲證2、2-1),以陳芃棣向抗告人要約實行串供,欲證明抗告人係遭陳芃棣利用而為間接正犯等節,雖係於原判決確定後所提出,然觀其內容,主要為陳芃棣因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乃要求與抗告人(及「爸爸」)見面,並配合為有利供述等旨,尚無從據此推論抗告人主觀上無犯罪故意或未參與必要之分工行為等事實,且經與案內證據綜合觀察評價,難認已具確實性,仍非適法之再審事由,原裁定就此部分說明雖未盡詳細,然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其餘抗告意旨所載各節,無非係以主觀上自認符合前揭再審要件之證據,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取捨證據等採證認事職權行使,再事爭執,或對於原裁定已詳為論駁之事項,徒憑己意,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所規定得為聲請再審之事由不相適合,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