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SM-114-台抗-414-20250305-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414號 再 抗告 人 鄭翔鴻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1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60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鄭翔 鴻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 聲字第840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4年度 台抗字第6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 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