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抗告案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SM-114-台抗-415-20250226-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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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415號 抗 告 人 尤永祥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 字第24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抗告人尤永祥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 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聲明不服,對檢察官 之指揮執行仍有異議,請求重新裁定,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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