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SM-114-台抗-461-20250312-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461號 抗 告 人 邱瑞文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6 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94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邱瑞文前因強盜案件,經原審法院 判決後,又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899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確定,抗告人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侵聲再字第4號以其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第420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要件不符,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48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違反同法第434條第3項規定,更以同一原因再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原審法院於113年10月21日以113年度侵聲再字第36號駁回其再審,抗告人提出抗告,復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263號駁回其抗告在案,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原審法院113年度侵聲再字第36號、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本件抗告人係對原審法院113年度侵聲再字第36號聲明異議,並稱原確定判決所憑證物、證言已證明為偽造變造,為抗告人利益的聲請再審,請求賜予抗告人無罪等語,未涉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抗告人聲明異議為不合法,因而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等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置原裁定明 白說理不顧,猶執陳詞漫指原確定判決未詳盡調查證據,未釐清案情等語,核係對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