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SM-114-台抗-510-2025031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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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10號 再 抗告 人 林瑜亮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4年2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92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瑜亮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94號定應執行刑之裁 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92號裁定駁回後 ,復於民國114年3月6日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 ,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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