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SM-114-台抗-53-20250115-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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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3號 抗 告 人 楊祖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 94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2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楊祖軍犯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9( 以下僅記載編號序列)所示之11罪,經臺灣臺北、桃園、新北等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下所載主刑種類皆同),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編號1至4、6至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5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必須由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經抗告人請求就編號1至9所示之11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因認檢察官據此聲請為正當,而裁定抗告人應執行2年。 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於原審陳述意見狀,已表示尚有其他案件(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113年執更字第559號)請求合併定刑,但原裁定並未納入該案,影響抗告人之累進處遇。 ㈡抗告人身體已亮紅燈,現亦已知悔悟,盼能早日返家照顧老父 及接受治療,且所犯皆屬微罪,並非罪惡深重之人,請更裁為1年4月,或可改裁1年6月,亦可達到處罰之意義。 ㈢實務上有詐欺罪27件,合計30年7月,定應執行4年;詐欺罪合 計10年10月,定應執行1年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合計132年8月,定應執行8年等情形,請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公正原則、罪責相當原則定刑等語。 惟按: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本件原裁定所論述檢察官聲請就編號1至9所示11罪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卷內資料可稽。又其中編號8、9部分分別曾經定應執行4月、5月,連同編號1至7部分合計為3年6月;原裁定於該11罪各刑中之最長期(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3年8月)以下,酌定其應執行2年,並無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之情事,應係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不合。 ㈡個案情節不一,尚難比附援引。而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 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是無從引用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本案酌定之刑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至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相關規定,應如何計算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等級,屬刑罰執行問題,為監獄行刑之矯正業務範疇,核非法院酌定應執行刑時應考量之範疇。 ㈢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明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故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之執行刑者,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倘受刑人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者,仍應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係檢具相關判決,就編號1至9所示11罪,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據以就編號1至9所示11罪,酌定抗告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縱抗告人尚有其他犯罪,然既未經檢察官併予在本件聲請合併定刑,依不告不理原則,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上開抗告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 不當,僅係執抗告人個人主觀意見,對原裁定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裁定並無應予撤銷更為裁定之事由,抗告意旨另請本院重新酌定應執行刑乙節,亦屬無據。 綜上,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