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SM-114-台抗-594-20250327-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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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94號 再 抗告 人 陳太松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 字第18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 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太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 。經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80號刑事裁定,認為無理由,予以駁 回。其復出具「刑事再抗告狀」、「刑事補陳再抗告理由狀」, 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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