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SM-114-台抗-598-20250327-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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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98號 再 抗告人 曾國斌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4年2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362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曾國斌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25號),向本院 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362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 ,復提出「聲請抗告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