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SM-114-台抗-9-2025021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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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羅書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 聲再字第2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上開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羅書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 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出具「刑事聲明抗告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僅記載理由書另狀補陳)。經本院審判長於114年1月13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9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已囑託抗告人所在監獄長官代為送達,並於同年1月23日由抗告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59頁),惟其迄未補正。本件抗告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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