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M-114-台聲-13-2025012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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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嘉祥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 年8月13日第三審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4643號),聲請非常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所明定。故非常上訴之提起專屬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並無聲請權。 二、本件聲請人吳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65號判決論處罪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判決撤銷改判(量處有期徒刑),因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43號判決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其於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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