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SM-114-台聲-14-20250206-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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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4號 聲 明 人 潘享偉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932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聲明人潘享偉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 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以「聲明異議狀」名義具狀 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吳冠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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