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准予強制治療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M-114-台聲-15-2025012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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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5號 聲 明 人 李健榕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准予強制治療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2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454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聲明人李健榕因妨害性自主准予強制治療案件,既經 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以「刑事聲請上訴狀」 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