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未遂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SM-114-台聲-18-2025021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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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號 聲 明 人 周紫駖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未遂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 2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周紫駖因家暴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 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第二審判決(下 稱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關於原判決犯罪 事實欄一之㈡至㈧部分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或未敘述上訴 理由,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則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審理中)。 聲明人復具狀對上開確定部分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