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SM-114-台聲-19-2025021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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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9號 聲 明 人 吳煜偉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 9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46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 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吳煜偉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26號 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67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聲請抗告再審狀」,對本院判 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至聲明人倘符合法律扶助之條件,應自行向法律扶助機構聲請,聲明人誤向本院聲請,本院無從准許。另聲明人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應向上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之。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