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SM-114-台聲-23-20250206-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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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3號 聲 明 人 呂僑洲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88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呂僑洲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 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復以「刑事抗告聲明異議狀 」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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