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刑罰停止執行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SM-114-台聲-25-2025021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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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5號 聲 明 人 林育慶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刑罰停止執行案 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 台抗字第216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聲明人林育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88號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刑 罰停止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160 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提出「聲明異議狀」而為 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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