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SM-114-台聲-26-20250220-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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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6號 聲 明 人 彭○○(代號3345-105177A,真實姓名年籍祥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 8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1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彭○○(代號0000-000000A,名字詳卷 )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 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