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SM-114-台聲-27-2025021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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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7號 聲 明 人 廖郁惟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19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廖郁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5193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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