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SM-114-台聲-34-20250220-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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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4號 聲 明 人 陳彥賓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2年5月3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聲明不 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彥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21號判決 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以112年度台上 字第168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案件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 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