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SM-114-台聲-35-2025021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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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5號 聲 明 人 張仲恩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9月4日部分駁回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204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張仲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案號:112年度上 訴字第437號),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部分駁回上訴( 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204號)後,復具「刑事聲請狀」聲明 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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