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SM-114-台聲-39-20250226-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9號 聲 明 人 何忠勲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 2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09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何忠勲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經本 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質疑扣案證物為違法取得),殊為法 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