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SM-114-台聲-4-2025010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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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號 聲 明 人 翁瑞明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 2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57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翁瑞明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 判決上訴駁回後,即告確定。其復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檢具各 項資料,據以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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