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SM-114-台聲-47-20250305-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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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7號 聲 明 人 柯明宏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 25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591號),聲明不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柯明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 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