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SM-114-台聲-49-2025022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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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9號 聲 明 人 陳明雄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 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2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聲明人陳明雄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73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 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